什么是自甘风险???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2-04-29 13:22) 点击:219 |
南昌律师分析案情 法律上的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即从事的行为具有导致参与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二是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 三是行为人自愿承受实施风险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 四是行为人自甘风险并非出于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 五是行为人系自愿实施风险行为。 比如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中,规则允许合理的身体接触甚至碰撞,故活动参与者在参与活动过程中即处于身体碰撞和损害的危险之中,且此种危险具有不确定性,而此种不确定的危险可能会导致参与者身体遭受损害,因此参与者无一例外地会处于一定的潜在危险之中,参与者既可能是潜在危险的制造者,也可能是潜在危险的承受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参加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理论上具有相应预见和认知的能力,其自发参与活动本身即意味着自愿承受篮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并非在篮球比赛或者篮球对抗中发生的损害一概不赔。加害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受害人能否证明加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能够证明,则加害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